第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念封上签名。
李长春,男,汉族,1944年2月生,辽宁大连人,1965年9月入党,1966年9月参加工作,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机系工业企业自动化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工程师。
1961年1966年 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机系工业企业自动化专业学习。1968年至1975年,在辽宁省沈阳市开关厂做技术员。1975年至1980年,担任过辽宁省沈阳市电器工业公司革委会副主任、党委常委,沈阳市电器控制设备工业公司副经理、经理、党委副书记。
1980年至1981年,担任辽宁省沈阳市机电工业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1981年至1982年,任辽宁省沈阳市委副秘书长。1982年至1983年,任辽宁省沈阳市副市长兼市经委主任。1983年至1985年,任辽宁省沈阳市委书记、市长。1985年至1986年,任辽宁省委副书记兼沈阳市委书记。1986年至1987年,任辽宁省委副书记、副省长、代省长。1987年至1990年,任辽宁省委副书记、省长。
1990年至1991年,任河南省委副书记、副省长、代省长。1991年至1992年,任河南省委副书记、省长。1992年至1993年,河南省委书记。1993年至1997年,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其间:1993年10月至1993年11月参加中央党校省部级领导干部理论研讨班)。1997年至1998年,任中央政治局委员,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8年至2002年,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2002年,被选为中央政治局常委。
第十二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三届、十四届、十五届、十六届中央委员,十五届、十六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十六届中央政治局常委。